文章中提到天津文交所的问题以及监管困境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决定》的限制与灵活性**:
- 2014年国务院发布了一份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通知(即《决定》),禁止以“交易所”名义办文交所,并要求所有此类机构在取得政府批准后报省级政府审批。天津文交所等地方单位希望对份额化交易模式进行法律保护,但如何在这与《决定》的限制之间找到平衡点是他们面临的挑战。
2. **《著作权法》的应用**:
- 有律师指出,《著作权法》作为比较高的司法层级法律,可以为天津市文交所提供合法性依据。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完全逃避了监管要求,《决定》里的规范性和流程性仍然是不可忽视的。
3. **地方保护主义的问题**:
- 律师认为《决定》在实施过程中地方政府的角色不清晰导致一些问题发生。有地区利用这种模糊规定钻法律空子,而不同地区的文交所面临不同程度的监管与放开。
4. **证监会的作用和定位**:
- 对于如何处理文交所的具体事务,《决定》指出需要协调、监督及管理等任务。但现有的法律规定里找不到具体明确的责任主体来执行这些工作——这使得实际操作变得复杂。
5. **长远对策的展望**:
- 专家提议应加强后续监管力度,比如创建专门负责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机构(如“文监会”),以法律形式确保市场有序发展。同时需要制定合理的规范性文件引导这一未完全成熟的市场健康发展。
简而言之,天津以及其他地区的一些文交所正在设法解决与政府规定之间的冲突问题,但如何实现这样的监管以及是否能真正落地仍存争议。未来可能出现更加具体的整顿措施,但这也伴随着能否有效执行的问题。总体来看,目前尚缺乏一个全面且强有力的监管机制来确保此类交易平台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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