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黑龙江省历史文化建筑保护条例(草案)》,强调历史建筑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
组成人员认为,在我省历史建筑保护方面,条例出台十分必要。《条例》规定,建成50年以上,并符合特定条件之一的历史建筑物、构筑物可认定“古建”。
1.符合具有特殊艺术特色或科学价值;
2.反映地方历史文化民俗传统;
3.具有革命纪念意义;
4.在产业发展史上代表性典型性;
5.与重大历史事件著名人物有关;
6.其他特殊历史、社交,教育意义的属性建筑物可认定为“古建”。
组成人员建议,在保护年限方面要综合考量建筑的历史和价值。
《条例》指出分级分类进行保护,并禁止未经批准在古建上设置外部设施。如违反规定,将受到罚款和其他责任追究,包括最高十万元或二十万罚款;造成损失需依法赔偿。
本文版权归收藏雅集网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本站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
黑龙江
历史
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