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提供的背景信息和问题,以下是对这个案例的一些总结:
事件概要
古玩商人闫某在厦门通过虚构“阎锡山后人”的身份,以低价向收藏爱好者刘女士售出了一件仿制汉代玉杯。这件仿品经权威部门鉴定为现代工艺品,并有明显的现代打磨工具痕迹。购买者刘女士认为是古物,但不久后发现该玉杯实为赝品并损失了价值2万多元的资金。
法律争议
1.闫某:从法律角度讲,虽然古玩不打假这句话存在于某些古玩行业的行规中,但这并不能保护造假者的违法行为。林敏辉律师认为,按照诈骗罪的标准认定,如果卖家明知是赝品却故意出售给买家,则构成诈骗犯罪。
2.刘女士与杨某:作为受害者以及闫某的协助者,他们提出了“看走眼”的辩解。陈毅燕法官在审查案件后判定他们是“局外”或从犯,并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两个月和三年。
法官观点
陈毅燕法官指出,“古玩不打假”,这句话虽然反映了某些行规的存在,但这并不意味着卖家可以在明知售出的物品是赝品的情况下仍进行销售操作。如果卖家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伪来骗取买家的资金,则触犯了法律上的诈骗罪。
总结
该案例强调,在任何交易中保持警惕和合法合规是非常重要的。虽然古玩市场因其投资特性而存在一定的风险,但卖方不应利用这一特性进行欺诈行为以获利。一旦涉案者的主观意图得以证明(如明知为赝品仍出售给他人),不论买家是否“看走眼”,其本身也涉嫌犯罪。因此,在涉及此类高风险交易时保持法律意识至关重要。
不合法
赝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