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家是否应享有追续权?拍卖业人士提出异议。一幅美术作品在首次转让后,著作权人或继承人、受馈赠人是否在作品每一次转售中享有分享利益的权利?
昨日,记者从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秘书长李卫东处获悉,国家版权局提出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增加“追续权”意见遭到中拍协等多方反对。据了解,《著作权法》从去年7月启动第三次修订工作至今,已经完成基本修订。
美术作品追续权是指首次转让后的原件或手稿,在作者、继承人和受馈赠人在之后的每次转售中有分享利益的权利。这一规定引来法律专业人士的不同观点。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斌解释说,追续权旨在确保交易透明,防止利益纠纷。但实施上可能存在诸多难题:
-美术作品:拍卖中涉及成百上千件艺术品,若启用追续权,每次转售都会引起著作权人的纷争,身份和利益分配不清。
-买卖双方关系:购买者已支付所有权费用,后续并不进行版权相关活动。现行的机制下没有充分理由增设此类规定。
对此,北京天问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总经理季涛指出:“追续权在艺术品交易市场不具有可行性。”
欧洲一些国家如2006年起开始实施追续权,但未广泛执行。李卫东建议可能通过设立相关协会以促进落实追续权的可行性。建立著作权协会确实繁琐复杂。
近期,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将召开有关讨论会,探讨是否在《著作权法》中增加美术作品追续权相关内容。这反映了目前艺术市场的实际需求和争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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