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院子挖出的文物为什么属于国家呢?小时候,我和小伙伴们常常幻想在院子里随意挖掘,寻找“宝藏”。那时我们并不知道这将可能导致牢狱之灾。52岁的西安农民赵某就是这样的倒霉蛋——他弟弟和自己在家中挖树根时,无意中发现古墓葬,他们随后挖出了8件青铜器。由于这些文物的市场价格问题未能售出而最终被抓捕。
经鉴定表明,这批文物中有国家二级及三级文物共计4件,且西安市文物保护考古研究院现场勘查证实该墓位于丰镐遗址保护区范围内——该地区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赵某因盗掘古墓葬罪被西安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和罚金10万元。此事一经媒体报道,在网上引起了巨大反响,“自家院子的文物为何会归国家所有”这一问题又重新浮现在公众意识之中,不少网友认为判决过重,感到非常冤屈。
法律上确实为这类情况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指出盗掘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保护单位下的古墓葬时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赵某所盗的遗址正是如此。
人们往往认为先到先得,谁发现文物应归属其所有人地位。这种观念在拍卖市场与鉴宝节目中被进一步放大推广。
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明确指出,我国境内地下遗存的一切文物均属国家所有。因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挖掘埋藏的文物。
法律规定一旦挖到古物必须保护现场并上报相关机构。赵某的行为不仅违规还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盗掘罪,被判决15年徒刑和罚款。
当然现行规定仅是立法层面考虑的一种方式,并不是最理想的解决方案。从实际情况来看,在遗址保护区内的村民由于历史因素往往很难搬迁安置——不仅预算问题重重,土地使用权也带来巨大阻碍。
如何在保护文物的同时又赋予民众合理的奖励显得颇为棘手。现行方法主要集中在对盗掘行为的惩罚方面却未有同等程度的支持与鼓励机制。
打击文物盗窃以及走私等违法行为既需要严格执行现有立法还需适当提高奖励激励措施。只有这样,才能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文物保护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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