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历史文化建筑保护条例》近日通过
黑龙江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黑龙江省历史文化建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政府应鼓励和支持符合保护要求的历史文化建筑设计和利用活动,推动文化、旅游相关产业发展。开放具备保护条件的,可以发展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设置文物保管所等场所进行参观游览。
对外开放还允许开展民间文艺表演,开设传统作坊、商铺、客栈,售卖工艺品研究展示传统文化与民俗活动。《条例》提倡发掘历史背景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历史文化建筑实施保护和利用活动需遵守规划图则及分类要求以保持原有风貌高度体量造型颜色等要素。
鼓励投资捐赠提供专业服务或志愿者参与保护与利用事务。对于不履行历史文化建筑管理职责、未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行为进行处罚明确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支持相关工作防止违规建设行为伤害历史文物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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