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5年12月3日,许昌农民霍想雨在自家房屋后的柿树园挖出15件坛坛罐罐,后被确认为西周墓葬。当时郑先生称要给予物质与精神奖励,但8月份记者陪同时遭否认。省文物局认为《文物保护法》出台较晚,在法律条文中未提及奖励事宜。而根据国务院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对于保护重要文物有功或捐献者可获得表扬及适当奖励。省文博处付玉林表示,若法院判决给予物质奖励,则会申请上级拨款。
考虑到程序正当原则,如坚持起诉,应通过行政诉讼渠道进行维权,认为该局作为行政机关,在此问题上未向霍想雨提供正式回复,符合行政法“程序正当”要求。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表明对有功或捐献者给予表彰及物质奖励,并非强制性规定。律师建议从法律角度提起诉求。
省文物局辩解称根据《文物保护法》无法支持其诉求,该法规较《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出台晚,但霍想雨献宝在前,故依据“法不溯既往”的原则不予奖励。许昌农民对此案是否满意还需等待法院判决结果及上级拨款情况。
从20多年来的未有正式回应看,省文物局程序存在疑问。若法院裁定需给予奖励,则会尝试通过政府渠道寻求资金支持。此外,霍想雨可考虑进一步法律途径以保障自身权益和获得合理补偿。
此案件体现了文物保护管理中的复杂性及法律执行上的灵活性。未来可能通过不同方式解决争议,并在相关法律法规上做出调整和完善,切实保护文化遗产的同时也能公平对待贡献者。
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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