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主要围绕了绘画评论中的“六法”概念进行介绍和解释,其中详细讨论了"骨法"、"应物象形"、"随类赋彩"、"经营位置"和"传移模写"五个方面的内容。以下是按原文逐个说明:
一、“骨法”
-起源与含义:“骨法”开始在顾恺之的绘画评论中出现,如在他的评价《周本纪》和《汉本纪》的文章里提到“重叠弥纶有骨法”以及“有天骨而少细美”。这里的“骨”,后来被谢赫用作表现艺术风格的一种方式。
-延伸解读:在谢赫笔下,“骨法”不仅包含对人物形象的刻画,更扩展为用来表达绘画者运用线条、力感和变化的能力。早期主要通过线的表现来体现对象的结构、体态及表情。
二、“应物象形”
-宗炳曾有言:“以形写形,以色貌色”,这说明画家的任务是要使所画出的对象与实际相符。
-在“六法”中,被排在第三位位置。可见,虽重视对真实的再现,但同样注重刻画对象的外在形象。
三、“随类赋彩”
-这一概念强调的是绘画中的色彩运用。“随类”指的是根据所画物体的性质来选择颜色;“赋彩”则是施加彩色。
-在古代中国美学中,“赋彩”有美化画面及反映事物内在精神或情感的作用。
四、“经营位置”
-经营的位置,即指绘画时对作品的构思布局。从谢赫关于毛惠远的话来看,它要求画家在构思安排物体和人物方位、空间关系等方面具有出色的能力。
-明确强调了构图的重要性,认为它是绘制的基础。
五、“传移模写”
-这里所指的模写是一种临摹技巧。古人通过这种方法来学习基础技艺,并作为一种保存作品的一种方式而被认可。
-谢赫对这种技能的重视可见,在六法之中归为最后一点,体现了它的重要性但又不至于影响到整体创作的核心。
总的来说,“六法”作为绘画批评的标准,反映了古代中国关于艺术真实表达和美学理想的具体做法和发展脉络。这些准则不仅指导了古人的艺术实践,也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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