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擅自迁移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最高可罚50万元
草案修改稿公开征求意见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8月2日公布了《西安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在文物保护方面增加了多项条款。本意见稿已在即日起面向社会征集修改意见。
1.城乡规划应符合保护需求
编制城乡建设规划要充分考虑文物古迹的需求。
文物保护单位分为全国重点、省级和地方三个级别,未定级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称为一般不可移动文物。
2.公众意识教育提升
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举办活动,提高公众对不可移动文物的重要性的认知。同时强调要将此纳入规划之中。
3.规划衔接与建设要求
各地区在编制土地利用、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等计划时需考虑文物保护的要求,确保新项目不会破坏历史文化资源。
4.公共建设项目前的考古调研要求
公共建设活动之前必须报请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行考古调查和勘探。同时要确保这些活动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
5.工作责任与资助
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责任人包括企业、单位和个人,需登记造册并签署文物保护协议,接受监督指导。
对于损坏严重而又无力修复的情况,区县或开发区管委会有权介入帮助。
6.拆迁和修缮规定
国有的非正常用途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维修,国家所有的则归地方政府。如无能力自行维护且不履行义务时,当地政府可直接出资进行必要的维护工作。
公共设施建设期间需要报经文物部门审批后才能进行考古调查与勘探。
7.惩罚规定
擅自迁移或拆除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个人或单位将面临最高50万元人民币罚款;如果行为导致严重后果。未经许可修缮不可移动文物同样会受到相应处罚。
同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参与到文物保护中来,并提供各种活动和信息宣传。
市民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在8月15日前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渠道提交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处,联系人为程娜与李金融。联系电话为86782048-8或86782109-8;传真可拨打86782048,邮箱:fgc029@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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