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发挥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规中已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贵阳市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与管理工作实行本办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已涵盖的部分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红色文化遗址定义
指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以来的各种遗址、遗迹和纪念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褒扬条例》等法律规定中已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保护责任明确
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对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管理责任进行细致划分。
第五条维护与保障措施
各保护管理责任人须履行相应的职责并做好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服务也是其义务之一。
第六条禁止行为与清理整治
在红地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任何对遗址环境造成破坏的行为,包括违法建筑等。
第七条修缮与公开透明
确保红色文化遗址的修复工作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原则并充分听取所有人、使用人的意见。
第八条景区利用与发展鼓励措施
各级政府应充分利用红色文化遗址资源发展旅游业,并采取数字化保护,推广成果应用。社会各界和个人有义务为保护红地遗址提供支持和便利。
第九条管理与处罚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实施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负责人员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条试行
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所有权单位保留版权及相关权益。未经许可禁止转载本文内容。本站部分内容来源于互联网并进行整理,如有侵犯您的权利,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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