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品投资纠纷层出不穷。
拍来赝品,为何只能自食其果?
案例:李蕾在一场艺术品专题拍卖会上,一眼看中了一幅标明为明代某画家的名画。虽然举办方在宣传资料中已表示不能保证真伪,但基于有知名人士书面推荐,李蕾还是将它竞拍了下来。过后,收藏界几位朋友仔细观看后,指出是赝品。因拍卖举办方拒绝退货,愤然提起诉讼的李蕾没有想到,法院也判决驳回了其退赔请求。
点评:《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在拍卖会举办方已经事先声明不能保证画的真实性的情况下,李蕾自然无权要求其承担责任。因此,在竞拍前要对自己心仪的艺术品进行充分了解,直到心中有数再付诸行动,才能更好地避免因真伪问题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交人保管,为何不能物归原主?
案例:郭婷由于全家外出旅游而又担心自己收藏的三幅名画被盗,遂将之交给好友代为保管。郭婷在交出名画时基于信任而未留任何字据。一个月后回家得知好友已病逝。悲恸之余,郭婷向好友之子要求归还字画,但好友之子不仅拒绝而且否认了他曾经代人保管之事。
令郭婷没有想到的是,因好友之子的否认及她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曾有托付的事情,法院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请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足够的证据或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者承担不利后果。”由于好友之子否认曾经保管过画,并且郭婷也未能提供任何证据如字据、视频录像等来证明其曾托付过画,这就决定了即使她确已将名画交予他人代为保管,也只能“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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