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文保单位将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近日,《关于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使用管理的通告》发布,明确了各级文保单位和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在改变用途、转让抵押和经营活动上的规定。《通告》坚持七项原则:不改变文物原状;优先用于公共功能;保留办公教学科研等公共用途及原功能;鼓励支持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辟建博物馆、纪念馆;合理确定文景区景点的游客承载量;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全面落实文物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同时,《通告》重点规范使用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经营活动的内容。具体规定了经营主体和资格、内容规模、收入利用、禁止性方式、安全措施以及合同与合作协议中关于文物保护的规定。
市级以上和区级及以上的国有文保单位使用的备案需报市或区县文物行政部门备案,还需要转报上级主管部门。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在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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